2016年2月上旬,在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情況下,明知浙江青山鋼鐵有限公司產生的廢鋼渣中含有毒性物質,孫某成仍在長江靖江段從該公司接收940余噸廢鋼渣,并通過貨船運輸至洋河大橋附近水域。侍某利在洋河大橋碼頭接貨,后將該批廢鋼渣堆放在洋河大橋橋底。
同年3月,孫某成又在長江靖江段69號標處接收1130余噸廢鋼渣,并通過“紅航貨6166”貨船運輸至洋河大橋附近水域。同年3月12日,侍某利在洋河大橋東側、京杭大運河北岸卸貨時,被宿豫區(qū)環(huán)境保護局當場查獲。經過磅稱重,被卸下的廢鋼渣計340余噸。
為逃避進一步處罰,孫某成、侍某利隨即將第一批堆放在洋河大橋橋底的940余噸廢鋼渣進行夜間轉移。其中670余噸廢鋼渣轉移至邳州市戴莊鎮(zhèn)王莊村境內運河邊堆放,剩余260余噸廢鋼渣和第二批1130余噸的廢鋼渣后被宿豫區(qū)環(huán)境保護局進行清理、轉移。經江蘇省環(huán)境科學研究院兩次鑒定,第一批剩余固體廢物和第二批固體廢物是危險廢物。另查明,孫某成、侍某利分別于2017年6月27日、28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,侍某利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,被告人孫某成供認非法獲利20余萬元。
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(jié)及悔罪表現(xiàn),駱馬湖流域環(huán)境資源法庭最終判決,以污染環(huán)境罪判處孫某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,并處罰金20萬元。判處侍某利有期徒刑九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1萬元。追繳孫某成違法所得20萬元上繳國庫。同時禁止侍某利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放、傾倒、處置污染物等相關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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